免责保险合同保险人需负哪些责任?
来源:未知     编辑:北京奕鑫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04-25
  在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如果不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那么,就是有效的免责保险合同条款。那么,在有效的免责保险合同条款中,保险人还需要负哪些责任?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是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理解:

  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12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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